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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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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

2006年國務院頒佈《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國發〔2006〕9號)(以下簡稱《行動綱要》)以來,我部和各地政府認真貫徹落實行動綱要有關要求,大力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行動,產生了良好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大力支援。2013年《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提出,要“加大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力度”;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強調,要“加強水生生物保護,開展重要水域增殖放流活動”。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系列部署要求,加大資源養護力度,做好2017年增殖放流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第2張

一、落實好增殖放流專案,全面完成目標任務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以落實好中央財政增殖放流轉移支付專案為抓手,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重視,加大財政資金支援力度。同時,要廣闢資金渠道,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增殖放流事業,通過個人捐款、企業贊助、國際援助以及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資源有償使用和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等形式,探索建立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投入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保障增殖放流經費需要,確保全年放流數量不低於上年,為實現《行動綱要》確定的到2020年每年放流400億尾(粒)的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組織好增殖放流活動,積極擴大社會影響

今年我部將繼續以省部聯辦的形式,組織舉辦一系列大規模增殖放流活動。其中,根據近年來增殖放流工作經驗和基礎,我部擬繼續在6月6日組織開展一次全國範圍的“放魚日”同步增殖放流活動。為確保活動產生規模效應,擴大社會影響,請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本省(區、市)增殖放流活動計劃(包括6月6日全國“放魚日”活動計劃、省部聯辦增殖放流活動計劃以及其他增殖放流活動計劃)(詳見附件),並於3月15日前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內陸水域的增殖放流活動計劃,同時報送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除上述同步增殖放流活動之外,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增殖放流活動這一平臺,進一步創新活動組織形式和方式,不斷擴大增殖放流影響,推動相關工作開展。有意與我部開展省部聯辦增殖放流活動的省(區、市)請儘早與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和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溝通協調。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第3張

三、評估好增殖放流效果,切實強化規範指導

科學評估增殖放流效果,是合理確定放流時間、地點、種類、規格和數量的基礎,也是確保增殖放流取得實效、生態安全得到保障的重要支撐。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科研力量,加強基礎理論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深入開展增殖放流跟蹤調查和對比分析,從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全面準確評價放流效果。要充分考慮當地資源環境狀況、水域生態容量、生態安全和增殖需要,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科學實施增殖放流工作。要加強對增殖放流的規範引導,針對本區域主要放流品種,抓緊制定或完善相關技術規範,並嚴格遵照執行。

四、監管好增殖放流行為,力求取得最大成效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09年第20號)、《農業部關於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導意見》(農漁發〔2016〕11號)以及規範增殖放流供苗單位管理相關檔案要求,針對增殖放流水域、苗種供應單位、放流苗種質量和數量、放流方式方法等關鍵環節,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過程監管。要嚴格落實放流方案專家審查制度、苗種供應單位招標制度、苗種質量監督檢驗制度、放流現場公證公示制度和專案督察制度。要高度重視增殖放流與執法監管相銜接的問題,通過在增殖放流水域劃定禁漁區、確定禁漁期以及放流前清查定置網具、放流後一週加強巡查等保護措施,切實加強放流前、後期相關水域的有效監管,確保增殖放流效果。

附件:2017年重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計劃表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3月6日

(聯絡人:吳珊珊,聯絡電話:010-5919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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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錦濤 策劃|張偉 商務|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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