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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光威釣王杯”總決賽競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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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七屆光威釣王杯全國釣魚巡迴賽總決賽比賽規則

1.參賽選手按順序分組、抽籤,其中第一天第一場比賽的籤號,由參賽選手按預選賽

區比賽時間順序依次抽取。

2.釣位一經確定,不得自行調換,如因意外情況影響比賽,可報告裁判予以調整。

3.比賽中不得自行離開釣位,如確需離開,須經裁判員許可方能離開及回位。

4.釣具自備。

①釣竿:釣混合魚竿長5.4米±0.1米;釣物件魚竿長3.6米±0.05米。每人可共準備4支符合規定的釣竿(5.4米和3.6米的釣竿各兩支,其中備用竿各一支)貼參賽標籤,但備用竿不得與比賽用同時使用。

②釣線:主線加腦線全部線長合計不得超過竿長0.3米。

③釣鉤:限用無倒刺鉤,每竿鉤數不得超過2枚,不得使用體鉤、錨鉤。

餌料:不準使用昆蟲成體、幼蟲、蛹等蟲餌,不準使用“果凍”餌、糊餌及其他有害魚類生活生存的餌料、新增物。

5.不準以手拋或器具打窩;除釣鉤外,所用釣組中任何部位皆不準沾帶餌料下水。

6.釣點應在釣位正前方,釣點距釣者的距離必須超過竿長。

7.一竿一線一立漂,且立漂全長不得超過0.5米。

8.比賽開始與結束,均以訊號發令為準。比賽結束訊號發出,未人護的魚一律不計成績。

9。比賽一律自釣、自取、自存,經別人幫助獲取的魚獲不計成績。

10.文明垂釣,不得有意錨魚、掛魚。

11.比賽時不得在釣位上吸菸、喧譁、互通訊息,手機或其他通訊工具須關閉或放在振動位。吸菸及接聽電話等,須離開釣位。

12.聽號令統一換位。

13.與比賽無關人員請在比賽開始前5分鐘退出賽場,並不得在比賽進行期間進入賽場。

二、第七屆光威釣王杯全國釣魚巡迴賽總決賽計分方法

1.釣物件魚比賽以尾數排定每人每場組內積分,釣混養魚比賽以重量排定每人每場組

內積分;以每人全部比賽積分相加排定最終名次,積分少者列前。

2.總積分相同者,以他們全部比賽積分依次比較,優者列前。

3.比賽成績相同者,按他們所應得名次的平均分計算成績。

4.魚獲為零者、因故棄權者、犯規除名者,以全部比賽最多人數一組數字加一為其本場得分。

5.團體成績以規定名額運動員的總積分相加後除以人數計算,總分少者列前。

三、第七屆光威釣王杯全國釣魚巡迴賽總決賽成績錄取

1.個人錄取前15名,團體錄取前3名。

2.團體成績以每隊6名運動員起計,不足6名運動員的代表隊不計團體成績。

四、第七屆“光威釣王杯”全國釣魚巡迴賽總決賽判罰條例。

1.不隨號令統一換位,加罰1分。

2.魚獲未人護,不及時揀拾而先釣取下一尾魚,加罰1分。

3.在釣位上接聽電話、吸菸、喧譁,加罰1分。

4.比賽結束訊號發出後,再將魚獲人護,此魚不計成績,並加罰1分。

5.釣組不符合規定,須改正合格後方可參賽,並加罰1分。

6.比賽中越位遛魚,此魚不計成績;若釣手將此魚放人魚護,則視其魚護中最大一尾魚為犯規魚,予以刨除,並加罰3分。

7.除釣鉤外,所用釣組中任何其他部位沾帶餌料下水,加罰3分。

8.拋竿落點對鄰位運動員造成影響,經提醒而不收竿重拋者,加罰3分。

9.非比賽期間,因各種原因使釣組入水,經提醒不趕快採取措施者,加罰3分。

10.每場比賽結束哨響後,隨意串釣位,互通訊息,經勸阻不聽者,加罰3分。

11.向比賽池塘中潑水,吐痰、扔東西,加罰3分。

12.有意毀窩、消極比賽或干擾他人比賽,加罰5分。

13.每場比賽結束哨響後,不經裁判員許可私自傾倒魚護,加罰5分。

14.使用不真實的身份證件跨區參加預選賽;比賽期間打架,鬥毆;同裁判人員爭吵打鬧,擾亂賽場秩序者,取消本屆總決賽及下屆預選賽、總決賽參賽資格。

第七屆“光威釣王杯”總決賽競賽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