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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淡水放養水域參加釣魚比賽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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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釣魚比賽是一個釣魚人從娛樂休閒走向專業競技的過程,那麼我們要進入競技賽場之前,首先應該要了解競技釣的一些比賽規則,小編今天就把釣魚協會列的規則發給大家看看,做到心裡有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於淡水放養水域的正式釣魚比賽,其它釣魚比賽參照執行。

第二條

比賽魚種,一般為鯽魚、鯉魚、草魚、鯿魚、魴魚、青魚、羅非魚、鯰魚、鰱魚、鱅魚等。

在淡水放養水域參加釣魚比賽的規則

第二章 比賽場地

第三條

釣魚比賽場地要求

(一)比賽場地以長方形或正方形為宜,釣位等距,標誌明顯。釣位空間和水域不得有影響垂釣的障礙物。

(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不受汙染。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於5天。

(四)比賽水域應按規定時間封閉。賽前可統一組織運動員熟悉場地。

第四條

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1.5米,相向距離不少於20米。

(二)水深2米左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於1米。

第五條

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3米;相向距離120米以上,若釣位單邊排列,正前方不少於60米。

(二)水深不少於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不大於1米。

第三章比賽專案

第六條

手竿比賽可從下列專案中選定:

(一)“總尾數”

(二)“總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單品種總尾數”

(五)“單品種總重量”

(六)“規定數量”

第七條

拋竿比賽可從下列專案中選定:

(一)“總尾數”

(二)“總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規定數量”

在淡水放養水域參加釣魚比賽的規則 第2張

第四章比賽程式與要求

第八條

運動員報名後如需更換,應經組委會同意,不得冒名頂替。運動員資格由組委會審查。

第九條

運動員到達賽場後,不得擅自進入賽區,應及時向檢錄處報到,準備抽籤;抽籤後由裁判員統一帶入賽區,進入釣位。

第十條

運動員進入釣位做賽前準備,由裁判員核對參賽證及釣位,對釣具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比賽開始訊號發出前,運動員使用的釣具不準入水。

第十二條

運動員的釣位不得擅自更換,在比賽期間如需離開釣位,須經裁判員同意。

第十三條

運動員的釣具、魚餌一律自備。不準使用連體鉤、錨鉤和有毒魚餌。

第十四條

運動員的垂釣區是釣位號正前方的規定範圍。如釣上大魚,運動員也不許越位。

第十五條

運動員一律自釣自取,**操作。

第十六條

比賽結束訊號發出時,運動員應立即收竿,此時未入護的魚一律不計成績,魚護一律不得移動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員計量成績。

第五章 手竿比賽

第十七條

竿長、線長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線的一端必須固定在竿尖上,魚鉤不超過2只,嚴禁使用有倒刺鉤。

十八

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

十九

比賽規定一竿、一線入水。

第二十條

比賽不準拋投誘餌。

第二十一條

比賽不得擾亂和妨礙他人。

第六章 拋竿比賽

第二十二條

竿長、竿數按競賽規程統一規定,魚鉤每竿不得超過8只,原則上使用無倒刺鉤。

第二十三條

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鉤線餌入水。若落點超越本釣位時,應主動收回重拋。

第二十四條

比賽中嚴格禁止掛鈴及其他發出聲響的裝置。

第七章成績計算

第二十五條

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各賽區的分場成績相加得出。分場成績計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類推。在分場中成績相同,則以並列運動員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並列運動員數為每人得分。未上魚者,以本賽區實際參賽人數加1為其得分。總成績相同,獲分場最好名次分多者列前,或按競賽規程確定的副本分決定名次。

第二十六條

比賽可設個人手竿賽成績、個人拋竿賽成績、個人總成績、團體成績。個人總成績以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團體成績以每隊運動員各項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八章犯規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規則的行為,分別採取下列處罰:

(一)扣分:運動員犯規對他人比賽成績造成輕微影響者。

(二)取消該場比賽成績:運動員有意犯規並對他人比賽成績造成嚴重影響者。

(三)取消比賽資格:運動員作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故意干擾他人比賽、不服從裁判、無理取鬧者。

第九章申訴與仲裁

第二十八條

運動員對裁判員的判決有異議時,可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申訴,交仲裁委員會複審。

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十章 附則

本規則從修訂公佈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中國釣魚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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